|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简称运维专业委员会)是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分支机构。英文名称为Communication Network Operation & Maintenance Committee,China Association of communication Enterprises,缩写:COMC CACE。是由通信网络运营企业、网络设备与系统集成商、通信网络运维服务企业及相关单位组成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 遵守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在上级协会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对通信网络运维服务市场进行行业管理与监督,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从事通信网络运维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沟通政府、企业、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通信网络运维管理的发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实力,实现与国际化接轨;不断提升运维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准,开展多层次的交流、培训和咨询服务活动;培育和维护通信网络运维行业市场的良好秩序,更好地为我国通信事业发展服务。 第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接受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的领导和通信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依法自主地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如下: 1. 研究和探讨国内外通信网络运营维护的最新发展动态,开展通信网络运维政策的分析研究,及时提出我国通信网络运营维护管理方面的发展方向和要求; 2. 根据市场需要或根据会员单位提议倡导,参与组织起草、制订通信网络运维行业的相关规范,促进通信运维行业各项工作的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3. 根据运维服务行业中广大会员企业的需要,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企业与个人从业资质认证、质量监督,名牌企业、优秀产品和先进个人的推荐以及科技成果的鉴定和推广等工作; 4. 协助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网络运营维护行业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规范市场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5. 加强与国际、国内相关组织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同行之间的交流活动,积极推动企业开拓国内外通信运维市场; 6. 组织不同层次的通信网络运营维护方面经营管理、业务技能、新技术、新业务的培训与专题讲座;开展维护人员的专项技能竞赛和多项评选活动,为提高会员单位网络运维管理水平和职工技术业务素质服务; 7. 通过实质性的工作,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8. 组织搜集、统计、分析与汇编通信网络运营维护及网络服务质量方面的研究资料,为政府、运营企业和会员决策时提供客观的咨询服务; 9. 完成上级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专业委员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会员;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经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取得从事通信网络运营许可证的企业;取得运营维护资质证书的企业;以及取得国家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许可的网络设备、系统集成及运维产品提供等企业; 3、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1、 按照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入会办法的规定,向本专业委员提交《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团体会员登记表》《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会员信息表》等有关材料; 2、 经专业委员会初审后,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审核批准。 3、 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颁发团体会员证书。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 本专业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参观学习、学术报告、国际交流、考察活动的优先权; 3、 有取得本专业委员会主办的刊物、咨询研究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 2、 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 3、 维护本专业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4、 按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规定缴纳会费; 5、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 经常向本专业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7、 会员单位需指定一名联络员,与本专业委员会联络。 第十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工作条例的行为,本专业委员会有权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建议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组织机构包括: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处。本专业委员会下设综合、咨询、标准、培训等业务部门,指导工作组和专家工作组是常务委员会的组成部分。 第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 2、 选举和罢免常务委员; 3、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4、 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事宜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每2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由各工作部门的会员单位民主协商选举产生(按照各工作部门的会员单位15%的比例)。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的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推荐经民主协商在会员代表大会上选举产生,一般任期四年。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设立和调整有关专业工作部和办事机构; 6、 决定本专业委员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7、 批准副秘书长、工作部及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 8、 领导本专业委员会各工作部门、各机构开展工作,并听取和审查各工作部门、各机构的工作报告; 9、 制定本专业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10、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11、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常务副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一条 因工作变动等原因,需更换、增补常务委员的,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常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专业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由于客观原因,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不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1. 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专业委员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 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做出决策的重要问题。 5. 主任在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以委托常务副主任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秘书处的职责 本专业委员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实行主任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组织拟定并实施本专业委员会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起草工作报告等各类工作文件; 3. 及时向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报告重大活动安排和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4. 组织协调秘书处办事机构、各工作部门的工作; 5. 提名副秘书长和相关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委员会决定; 6. 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工作部门 各工作部门在本专业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依法自主开展活动,主要职责如下: 1. 承担行业监督自律职能,维护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2. 开展国内外信息交流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信息服务; 3. 开展行业规范、标准的研究与制订工作; 4. 开展运维服务企业的资质评定工作; 5. 组织会员交流运营维护服务工作中的经验,宣传典型,促进会员单位的自身建设; 6. 举办多种形式的技术、技能培训、研讨班; 7. 完成本专业委员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
第二十九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来源: 1、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划拔会费; 2、 捐赠; 3、 开展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各项服务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专业委员会经费必须用于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专业委员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负责经费的核算,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本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参照国家劳动法及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作条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 对本专业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专业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 止
第三十六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或自行解散、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常务委员会提议。 第三十七条 本专业委员会的终止需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同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专业委员会终止前,须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组织审查经费支出情况,处理善后事宜,并与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办理剩余财产清算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经2004年10月1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属本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