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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通信信息产业发展和通信网络所有人对通信网络代维的需要,规范通信网络代维服务市场秩序,保证通信网络代维服务质量和网络的安全畅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网络代维服务是指通信网络所有人委托相关企业对通信网络中的设备或系统进行的运行维护活动或管理服务,包括以维持通信网络性能和保障网络安全畅通为目的、按照规定的周期和标准进行的维护管理活动,也包括为排除网络故障而进行的修复作业。

第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是承担通信网络代维的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综合能力的体现,包括对代维企业的基本要求、绩效要求及企业的管理和认证要求等。

第四条   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取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后,承接相应范围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五条   通信网络的所有人,应优先选择持有相应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承担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评定办法的发布和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颁发。

第七条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运维专委会)负责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组织和管理工作,包括资质等级评定的总体规划、体系建设、起草发布实施文件和资质等级标准、人员资格评定、资质证书审核等工作。

第八条   运维专委会组建成立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的资质等级申请、评定、证书和档案管理、获证企业监督审查、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电信研究院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根据资质等级评定办法和标准负责对申请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查和获证企业监督审查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从事资质等级评定的相关工作人员应具有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能力,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三章    资质等级

第十一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分为正式和临时等级。正式等级包括甲、乙、丙三个等级;新设立的或条件不满足正式等级标准的代维企业可申请临时等级。

第十二条  每个通信网络代维专业/领域资质等级的具体要求在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予以规定,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企业注册基本要求,包括企业的注册及注册资金、工作场所要求;

(二)        人力资源基本要求,包括企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和经验及相关人员的资格和数量要求;

(三)        设备基本要求,包括企业投入到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中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设备、车辆、计算机等要求;

(四)        绩效要求,是对企业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绩效的要求;

(五)        管理要求,是对通信网络代维企业管理体系的要求。

第十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采取逐级晋升的方式,即取得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乙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乙级;取得乙级资质的企业从事相应专业/领域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两年以上达到甲级资质等级标准的,方可升入到甲级;

获得临时等级证书的企业在满足相应资质等级标准后可直接申请丙级或乙级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章                资质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当向资质等级评定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的企业简介、从事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能力及绩效介绍;

(四)企业通信网络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履历表,维护相关技术人员清单、资格获得情况及其他辅助人员状况说明;

(五)资质等级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维护用仪器、仪表、车辆、计算机等设备的清单;

(六)能反映承担过的通信网络代维服务项目绩效的证明文件或材料;

(七)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保持有效的证据和质量手册(已通过认证时);

(八)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  评定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对于基本满足申报等级标准要求的建立企业档案,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企业档案提交认证机构,因技术问题无法确定是否满足标准要求而需由专家组确定的,可顺延5个工作日。

对于不满足申报等级标准的且可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补充文件材料;对于因缺少资源等无法通过补充文件材料满足标准要求的,评定中心应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企业不满足标准的内容,企业可通过补充资源或降级申请来达到标准要求,但须由企业提供新的证明材料或重新申报。

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在接到评定中心提交的企业档案后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企业联系,并组建审查组落实审查事宜。

第十七条  审查组至少由两人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熟悉申报代维专业/领域的专家和一名具备国家注册审核员及以上资格的审核员,组长一般由审核员担任。

第十八条  审查的内容包括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程度及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核查,并对企业的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审查分为审查准备、首次会议、现场审查、末次会议和报告结果等五个阶段。

审查准备是审查组对审查做出安排和准备,审查准备中发现企业申报材料中存在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内容应提前告知申请企业,必要时应等申请企业将问题解决后再实施现场审查;审查计划事先应经申请企业确认。

首次会议是由审查组和申请企业管理人员召开的联席会,主要目的是确认审查的范围和计划。

现场审查是审查组对申请企业实施的符合性审查,审查过程中发现不能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问题应书面提出。

末次会议是审查组向申请企业报告审查结果的联席会议。

审查组应将审查的整体情况及申请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程度形成正式报告。

第十九条  审查结论分为通过、推迟通过、不通过三种。

通过: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且审查中没有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推迟通过:企业基本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审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对运维管理和满足顾客要求直接造成严重的影响;审查中发现企业情况与申报材料基本相符;企业在完成对问题的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有效后,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不通过:企业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或审查中发现了较多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属于已经直接影响运维质量或满足顾客要求的严重问题,或出现了较多的严重问题,或审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多处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第二十条   认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报告的审批,经审批的审查报告汇同企业档案报送评定中心。

第二十一条      评定中心应在接到认证机构提交的企业档案及审查报告后,原则上在1个月内组建专家组对企业档案进行全面评定,评定合格的报送运维专委会。

第二十二条      专家评定报告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后,向申请企业颁发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正式等级证书有效期为四年,临时等级证书有效期为两年。

第二十四条      评定中心通过指定媒体定期对外公告获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获得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实行监督审查制度,监督审查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六条      监督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资质等级标准的满足情况、升/降级符合性审查、代维服务绩效和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及处理等方面。

第二十七条      监督审查结论分为推荐:继续保持证书使用、暂停证书使用和撤销证书、证书降级使用四种。

企业资质条件持续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没有发生直接责任的重大运维质量事故或严重不符合项,监督现场审查结论为继续保持证书使用;

企业资质条件基本符合资质等级标准,审查中发现了较多轻微不符合项或极少严重不符合项,但不符合项可以纠正且未对运维质量和满足顾客要求造成直接的严重影响,监督现场审查结论为暂停证书使用;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资质等级标准;或审查中发现了较多严重不符合项,这些不符合项难以纠正;或发生直接导致重大运维质量事故的问题,监督现场审查结论为撤销证书;

企业资质条件不符合原获证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但是符合降低的资质等级标准要求(如乙级降为丙级),且其它方面满足继续保持证书使用的要求,监督审查现场结论为证书降级使用。

第二十八条      经评定批准的监督审查结论由评定中心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二十九条      获证企业要求升级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可从运维专委会网站下载),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的文件材料。

评定中心把升级申请材料和原企业档案合并,提交专家组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经运维专委会审核,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予以换证并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条  获证企业因资质等级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等级应具备的能力或在监督审查中发现企业已不能满足该资质等级条件且无法改善时,由获证企业提交书面申请,评定中心根据情况上报运维专委会审批,对企业原有的资质等级降级,重新换发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一条      获证企业不能按时接受监督审查,或发生了足以导致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要求的变化,或企业不愿降级,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二条      获证企业发生了重大运维质量事故而被政府主管部门或通信网络所有人通报的,评定中心组织对获证企业进行非例行监督审查,对于企业在运维质量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运维专委会审批暂停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三条      被暂停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待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必要时由认证机构进行评审和/或审查确认后,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可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四条      获证企业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后无法按规定要求达到恢复资质等级证书的条件,或发生了负有直接责任的运维质量事故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撤销其资质等级证书,并通过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第三十五条      获证企业在两年内未承接资质等级证书所列专业/领域的代维服务的,或根据自身情况不愿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证书的,可向评定中心提出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经运维专委会审批,将该证书注销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六条      当获证企业因分立、合并、工商注册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持证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时,应在完成工商注册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原证书持有人具有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经运维专委会审批,予以换证并通过指定媒体公告。

第三十七条      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间停止使用资质等级证书,直至评定中心通知恢复使用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八条      对撤销或注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或企业因破产、倒闭、歇业等原因无法继续开展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企业应将所持有的资质等级证书交回评定中心。

第六章             复评

第三十九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有效期到达前3个月实施复评。

第四十条  复评审查的内容应包括资质等级标准的满足情况、代维服务绩效和顾客反馈情况、顾客投诉及处理等方面。

第四十一条      复评现场审查结论由审查组根据复评审查的总体情况和发现的不符合情况决定,分为通过、推迟通过、不通过三种。

通过:企业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且审查中没有发现与申报材料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推迟通过:企业基本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审查中发现了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不会对运维管理和满足顾客要求直接造成严重的影响;审查中发现企业情况与申报材料基本相符;企业在完成对问题的整改并经审查组验证有效后,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不通过:企业不满足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或审查中发现了较多问题,或所发现的问题属于已经直接影响运维质量或满足顾客要求的严重问题,或出现了较多的严重问题,或审查中发现与申报材料多处不符合的情况;审查组在完成审查后向认证机构提交报告。

第四十二条      认证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报告的审批,经审批的审查报告汇同企业档案报送评定中心。

第四十三条      评定中心应在接到认证机构提交的企业档案及审查报告,原则上,应在1个月内组建专家组对企业档案进行全面评定,评定合格的报送运维专委会。

第四十四条      专家评定报告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后,向申请企业换发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五条      企业在申请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被监督审查时,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材料的,可根据情节轻重,不予核发资质等级证书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六条       持证企业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使用资质证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持证企业违反本条规定的,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暂停或收回、直至撤销资质等级证书。

第四十七条      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仅证明持证企业具备证书中所示专业/领域承接通信网络代维服务的等级及能力,获证企业不应通过误导的手段宣传或超范围承接业务,违反本条规定的,评定中心可责令其改正,并将违规行为记录在案,作为监督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八条      从事资质等级评定工作的相关人员在资质等级评定过程中,必须坚持公正、科学、客观的原则。在工作中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者是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还应对其在通信网络代维资质等级审查中的执业资格做出暂停或撤销的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0711 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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