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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保持、升级、降级、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过程有效性,确保资质等级升级、降级、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的控制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升级、降级、暂停、撤/注销以及变更的管理。

3职责

3.1 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有关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升级、降级、暂停、撤/注销以及变更的申请。

3.2 评定中心负责组织对升级、降级及变更的结果进行评审,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获证企业提出暂停、撤销等处理意见。

3.3 评定中心对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获证企业提出暂停、降级等处理意见,并负责证书变更的实施。

3.4 运维专委会负责对保持、升级、暂停、注销及变更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3.5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和撤销。

4 控制程序

4.1 批准

4.1.1 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汇总材料提交评定中心

4.1.2 评定中心根据待评审企业档案的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安排专家组,专家组根据专家组工作程序的要求对企业档案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经运维专委会主管副秘书长、副主任审核后,上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

4.1.3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对资质评定结果进行批准,并签发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对外公告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评定中心颁发。

4.2 保持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按监督实施程序的要求安排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监督通过的,经认证机构审批后提交评定中心,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后,保持其资质等级证书,并对外公告

4.3

4.3.1 在获证企业要求升级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和评定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4.3.2 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评定中心组织评审后,提出评定意见,按本程序4.1条的要求进行评审、批准后颁发证书,并对外公告

4.4 降级

当获证企业因资质等级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等级应具备的能力或在监督中发现企业已不能满足该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且无法改善时,由获证企业向评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通信网络运维专委会批准,根据情况对企业原有的资质等级降级,重新换发证书,并对外公告

4.5 注销

获证企业因自身情况不愿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证书的,可向资质等级评定中心提出注销申请,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运维专委会批准,将注销获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收回证书,并对外公告

4.6 暂停

4.6.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获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

(a)不能按期接受监督;

(b)获证企业与资质等级标准有关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该变化影响了该等级的资质,而企业未提出或暂不愿降级的;

(c)监督中发现已不能满足该等级的要求,但企业不同意降级而希望补充资源或进行整改的;

(d)未按期缴纳资质评定相关费用,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e)对监督中提出的问题获证企业未能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纠正措施或整改闭环的;

(e)发生其他违反资质等级评定办法或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4.6.2 评定中心根据以上规定提出暂停的处理意见,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后,向获证企业发出暂停通知,提出恢复条件和完成期限,原则上暂停期限为3个月。

    在暂停期间,运维专委会将公布相关信息,直至资质等级证书恢复或撤销。

4.6.3 资质等级证书的恢复

a.获证企业应在暂停期间采取纠正措施整改,以满足规定的条件,对于监督中不满足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采取措施补充资源;

b.获证企业在完成整改措施或补充资源后,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报告,必要时可要求认证机构可安排现场审查,确定其确已满足要求;

c.经评定中心组织评审或认证机构现场审查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确认企业已符合规定要求,向运维专委会提交报告,经运维专委会批准,书面通知获证企业恢复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

4.7 撤销

4.7.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获证企业的资质,并收回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书:

(a)获证企业在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恢复条件;

(b)对发生的重大通信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

    (c)发生与资质评定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

4.7.2 评定中心核实上述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运维专委会审核,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撤销其资质等级,并收回证书,对外公告

4.7.3 被撤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4. 7.4 资质等级证书一经注销或撤销,即表明终止了运维专委会与该企业的合同关系。

4.9 证书持证人变更

当获证企业因分立、合并、工商注册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持证人、地址、法定代表人时,应向评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其原与持证人具有继承关系的证明文件,如提供由企业工商注册时的工商局(所)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或等效的证明文件。

    获证企业代维服务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获证企业应在变更后30日内向评定中心提交变更材料,评定中心应及时更新企业档案。

 

点击下载:批准、保持、升级、降级、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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