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专委会介绍    |    工作动态    |    行业新闻    |    标准研究    |    企业资质评定    |    培训考试中心    |    培训    |   宣传推广    |    会员服务
      共建共享工作  |  中国通信运维网  |  中国通信节能网
 
  企业资质评定首页
  评定介绍
  评定流程
  信息公告
  公开文件
  表格下载
  证书公告
  联系我们
公开文件
批准、保持、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程序

批准、保持、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程序

1 目的

为了规范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过程有效性,确保资质证书的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的控制符合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暂停、撤/注销以及变更(升级、降级、变更企业名称等)的管理。

3职责

3.1 运维服务企业资质评定中心(以下简称评定中心)负责受理企业有关资质等级的批准、保持、暂停、撤/注销以及变更的申请。

3.2 评定中心负责组织对变更的结果进行评审,并对存在重大问题的获证企业提出暂停、撤销等处理意见。

3.3 评定中心对不能按规定接受监督的获证企业提出暂停、降级等处理意见,并负责证书变更的实施。

3.4 运维专委会负责对保持、暂停、注销及变更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批。

3.5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负责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批准和撤销。

4 控制程序

4.1 批准

4.1.1 检查组提交的现场检查报告经认证机构批准后,汇总材料提交评定中心

4.1.2 原则上,评定中心根据待评审企业档案的情况在1个月内安排专家组评审,专家组根据专家组工作程序的要求对企业档案进行评定,评定通过后经运维专委会审核后,上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

4.1.3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对资质评定结果进行批准,并签发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并对外公告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由评定中心颁发。

4.2 保持

在证书有效期内,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文件要求安排对获证企业的监督,监督通过的,经认证机构审批后提交评定中心,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后,保持其资质等级证书,并对外公告

4.3 换发

在证书到期前,认证机构按相关程序文件要求安排对获证企业的复评,复评现场审核通过的,经认证机构审批后提交评定中心,经运维专委会审核、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后,换发资质等级证书,并对外公告

4.4 注销

获证企业因自身情况不愿继续保持资质等级证书的,可向资质等级评定中心提出注销申请,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运维专委会批准,将注销获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收回证书,并对外公告

4.5 暂停

4.5.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将暂停获证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

(a)不能按期接受监督;

(b)获证企业与资质等级标准有关的条件发生了变化,该变化影响了该等级的资质,而企业未提出或暂不愿降级的;

(c)监督中发现已不能满足该等级的要求,但企业不同意降级而希望补充资源或进行整改的;

(d)未按期缴纳资质评定相关费用,经指出后未予纠正的;

(e)对监督中提出的问题获证企业未能按规定的时限要求提交纠正措施或整改闭环的;

(e)发生其他违反资质等级评定办法或其他应暂停的情况。

4.5.2 评定中心根据以上规定提出暂停的处理意见,经运维专委会批准后,向获证企业发出暂停通知,提出恢复条件和完成期限,原则上暂停期限为3个月。

    在暂停期间,运维专委会将公布相关信息,直至资质等级证书恢复或撤销。

4.5.3 资质等级证书的恢复

a.获证企业应在暂停期间采取纠正措施整改,以满足规定的条件,对于监督中不满足资质等级条件的应采取措施补充资源;

b.获证企业在完成整改措施或补充资源后,应向评定中心提交报告,必要时可要求认证机构可安排现场审查,确定其确已满足要求;

c.经评定中心组织评审或认证机构现场审查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确认企业已符合规定要求,向运维专委会提交报告,经运维专委会批准,书面通知获证企业恢复资质等级证书的使用。

4.6 撤销

4.6.1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撤销获证企业的资质,并收回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要求  运维资质认证书:

(a)获证企业在被暂停使用资质等级证书后,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满足恢复条件;

(b)对发生的重大通信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和影响;

    (c)发生与资质评定合同或相关协议中特别规定的其他构成撤销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

4.6.2 评定中心核实上述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运维专委会审核,经中国通信企业协会批准,撤销其资质等级,并收回证书,对外公告

4.6.3 被撤销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一年后才能重新提出申请。

4.6.4 资质等级证书一经注销或撤销,即表明终止了运维专委会与该企业的合同关系。

4.7 变更

4.7.1升级

4.7.1.1 在获证企业要求升级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和评定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4.7.1.2 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评定中心组织评审后,提出评定意见,按本程序4.1条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后换发证书,并对外公告

4.7.2 降级

当获证企业因资质等级条件改变不能保持原等级应具备的能力或在监督中发现企业已不能满足该资质等级标准的条件且无法改善时,由获证企业向评定中心提交书面申请,经通信网络运维专委会批准,根据情况对企业原有的资质等级降级,重新换发证书,并对外公告

4.7.3证书持证人变更

当获证企业因分立、合并、工商注册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持证人、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时,应向评定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按相关文件要求提交申请材料。需要换发证书的,经审批后换发证书,并收回旧证书正本和副本。

4.7.4 扩项

4.7.4.1 在获证企业要求扩项时,应向评定中心提交通信网络代维企业资质等级变更申请表,并提交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和评定办法规定的文件资料;

4.7.4.2 变更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经评定中心组织评审后,提出评定意见,按本程序4.1条的要求进行审查、批准后换发证书,并对外公告

4.7.5 减项

当获证企业如不能继续满足原基站专业的全部要求,但能满足基站某分专业的标准要求时,提交变更申请表,提出减项申请,经评审后换发证书。

 

点击下载:批准、保持、暂停、撤注销及变更程序
打印】【关闭
 
法律声明    |    联系方式
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网络运维专业委员会   版权所有@2004-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05075110号
支持单位: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泰尔认证中心、中国通信运维网